中国国家计委外资司有关负责人10日表示,中国将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调控,其基本原则是既有利于外债总量控制,也方便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汇贷款业务。 ^据《香港商报》2月11日报道,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近年来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中国已就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和防范外债风险作出了因应。 ^一是2001年中国对登记外债口径进行了调整,即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纳入国家外债统计监测范围,而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负债不再统计为外债; ^二是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展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直接向中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因此,《暂行办法》明确,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外币债务,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居民向非居民举借的债务为外债,国家将对此实行总量控制。考虑到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管理的特殊性,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 ^该负责人并指出,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将陆续出现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务问题。如经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从事境内证券投资,其购买中国债券将形成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务;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时,也会产生人民币计价的外债。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将结合新的课题加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纳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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