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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一般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98

(1)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

b.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

c.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可行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

d.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外汇平衡情况;

e.对外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2)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属于国家赋予地区和部门审批范围之内的,由其直接批复;超过范围的,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权限: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海南省为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部门为500万美元以下。地方借用国际商贷的具体程序:

a.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贷款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由自治区计委向国家计委提出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

b.借款规模批准后,由自治区计委批转项目所在盟市计委,由项目单位委托区内有对外筹资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贷款事宜。

c.国际商贷规模批准后,项目单位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上报。金融机构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贷款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对外筹资窗口总行,并由总行对外筹资。

d.商业贷款资金落实后,项目才能正式对外谈判、签约、用款,并作为实施项目列入年度利用外资计划进行调度、管理。由于项目都涉及国内配套资金等问题,因此,根据项目技改或基建性质应纳入技改和基建计划进行管理。

(3)审批手续。国家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同意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

(4)项目评估。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委托金融机构对外筹资,同时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并协助金融机构完成对项目的评估和对外借款手续。

(5)谈判签约。金融机构接受委托后即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谈判,就贷款利率、市种安排、提款方式等与外方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签约前,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贷款方式,如贷款期限和利率、筹资市场、筹资时机、筹资方式等进行审核。对外筹资窗口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其贷款条件后,方能与外方正式签订借款协议。

(6)借款资金的划拨。如果是一般商业贷款,则贷款方将款项划入我国借款的金融机构,并由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划拨。如果是买方信贷,则所借款项不调入境内,而是由我方金融机构暂存在外国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上,并根据产品出口制造商的有关单据,经我方确认后,直接由外国金融机构向出口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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