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指的是以确保银团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它是借款人对银团贷款参与行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是银团参与行是否愿意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
1.担保的法律性质。一般来说,银团贷款担保的法律性质是围绕它与贷款协议的关系��从属性还是独立性、债务的承担是第一性还是第二性责任、偿付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的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定。明确担保的法律性质是规范担保人及其贷款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对担保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国际上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
(1).传统意义上的担保认为,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所谓从属性指的是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承担着和贷款合同范围和标准一样的责任,保证人和借款人享有同样的抗辩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借款人的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所谓补充性指的是在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上,保证人是第二债务人,只有当主债务人即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有责任承担付款责任,而且对于贷款人来说,只有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抵债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②担保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这和赔偿担保书中的担保人所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不一样。③对价是此类担保的基础。
(2).现代意义上的担保认为,担保是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成立的独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担保是一项独立的承诺,一经签署,担保人就向债权人做出了一种赔偿保证,只要债权人能满足担保书的履行条件,担保人就必须履行偿付责任,这种偿付责任不依赖于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权利,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才按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定性原则来处理。 ②担保人在这种独立的担保中往往要承担无条件的担保责任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排除了传统担保中担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担保合同规定的书面索陪文件,担保人就应承担偿付责任,而无须等先行处理借款人的资产仍不足以履行责任之后再向担保人提出索付,除非担保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否则担保人无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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