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妇幼权益 > 未成年保护 > 学校保护
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详解黑龙江省新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9月1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昨天,就学籍管理的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省教育厅基教一处相关负责人。 一人一号籍随人走 据介绍,我省于2013年4月启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了给电子学籍系统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教育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学校保护]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4年1月30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所以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由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学校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咨询律师: 胡骅
[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概念及内容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基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咨询律师: 胡骅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保护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