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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社会生活环境不同于家庭环境,也不同于学校环境,社会保护是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社会保护的作用和内容 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咨询律师: 胡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也是社会团体的责任。该法第6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的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确立了社会团体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社会团体而言,既是一种信任,也是一种重大的责任。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咨询律师: 胡骅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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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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