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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婚姻暴力中妇女权益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85

摘要:婚姻暴力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顽症,其背后存在复杂的观念、文化、经济和制度上的原因。文章从分析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和产生原因入手,从法律救济、社会救济和观念救济三个层面提出自己对构建我国婚姻暴力中妇女权益救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婚姻暴力 妇女权益 救济制度

一、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和谐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家庭和睦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尽管中西方社会由于历史文化、观念的差异在 “家庭暴力”一词的外延和内涵方面分歧很大,但在丈夫对妻子的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问题中最严重的现象这一点的看法上,中西方社会是一致的。联合国2000年纽约妇女特别大会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妻子的攻击,可能是针对妇女的最普遍的暴力行为。目前,婚姻暴力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4%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1] 从鲁涤、张凤芹的《丈夫施暴致伤妇女101例鉴定分析——兼论家庭暴力的法医学鉴定》一文中,我们得到自1986年至1997年7月共有1658名女性到北京市法院做法医学临床鉴定。因家庭暴力致伤者170例,占10. 25% ,其中101例为丈夫施暴致伤。对这101个案例的统计分析表明:其中重伤7例,占6%,轻伤50例,占42%,轻微伤44例,占37%,损伤致残者13例,占11%,致容貌受损或毁损者5例,占4%。根据湖南省妇联对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妇女中,165人被鉴定为微伤,占65%;48人为轻伤,占18.9%;27人为重伤,占10.6%;8名妇女惨遭杀害,6名妇女不堪凌辱,自杀身亡,占5.5%[2]。由此可见,婚姻暴力对妇女所造成的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已经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它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木权利,婚姻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婚姻暴力的原因分析

关于婚姻暴力的成因,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心理学家认为主要是由男女两性心理差异引起的[3],社会学家认为这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有着密切的关系。[4]笔者认为产生婚姻暴力的根源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男权文化的长期积淀与影响。我国由于长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夫权与父权为中心,强调个人对集体、家庭对国家的绝对尊崇。男子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女性一向只被认为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二是夫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在当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妇女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独立生活和供养子女。而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发言权,从而极易成为受虐待的对象。在现阶段,造成该现象如此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欠缺制约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由于我们目前的社会对婚姻暴力认识不足,很多人认为只要不出人命案,都是夫妻间吵吵闹闹的小事,所谓“床头打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的是是非非,谁也说不清、管不了。因此,婚姻暴力出现时,很多单位和组织并未予以重视和积极处理。当发生婚姻暴力时,许多妇女考虑到子女、考虑到面子,更多的选择沉默;少数妇女向妇联、工会求助,还有的向居委会、村委会、对方单位求助。妇联、工会对婚姻暴力的处理最为积极,但手中却没有任何制约暴力的权力和措施,心有余而力不足,多是进行调解、教育、批评男方,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如隔靴搔痒,起不到多大作用。而公安派出所对于婚姻暴力,一般只是警告几句了事,很少对施暴者进行处罚。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制约婚姻暴力的有效措施,按“破窗理论”所揭示的路径运行,婚姻暴力成为社会难以管理的一个死角,严重危害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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