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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郭留顺律师在妇女节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实录
发表时间:2011-03-05 浏览次数:118

谢谢主持人热情洋溢的介绍,在第101个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的时候。我首先代表我所在的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代表法律界的朋友向全县的妇女姐妹表达节日的祝贺。同时作为男同胞,对女性在社会各方面取得的成就和辛勤的付出表达由衷的敬意。

我今天想谈三个方面的话题,一是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保护问题的社会根源和本质;第二方面重点谈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的权利有哪些具体的特殊保护;第三是对女性的几点建议和希望。在我讲的过程中,大家如何有哪些疑问,可以书写个纸条传过来,只要时间允许,我会尽量给大家解答,下面我们开始第一个话题:

一、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源和本质

历史唯物主义有一个基本的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关系。那么我们首先从人类的起源来考察,世界范围内,原始人类普遍是先进入了母系社会时代、后又进入了父系社会时代。在母系社会时代,女性的社会地位非常高,当时氏族部落的一把手都是由女性担任。像中国古老传说中的女娲娘娘,西王母娘娘,都是当时著名的氏族首领。人们是以母亲的血缘来确定亲属关系。当时人们比较亲近的亲属是母亲的娘家人,中国最古老的姓,比如姜子牙的姜姓、姚性等均与女字旁有关。

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当时生产力非常低下,人类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女性采摘植物果实,男性负责打猎、捕鱼。由于女性负责的采摘工作比男性负责的狩猎、捕鱼要稳定,再加上女性后来发现植物的果实、种子可以种植、栽培、继续生长,这就产生了农业,农业的产生大大稳定了原始人的生活来源,因此女性在生产、生活中的贡献远远大于男性,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就当然高于男性。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农业进一步发展,耕作越来越复杂,范围越来越大,农业变成了体力活,男性的体力优势发挥出来,农业也逐渐开始由男性来负责,女性的职责变成了编织衣服,照顾老人、孩子,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开始下降,后来母系社会转变到父系社会。

在中国后来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女性的从属地位被统治阶级以“礼”的方式规定下来,男尊女卑的观念、三从四德等对女性的歧视性规定,被进一步发扬广大。

到了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变成了第一生产力,人的智力、聪明才智和体力相比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女性在智力上与男性没有差别,因此,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1857年3月8日,美国纽约的女工举行游行,抗议比男性的工资低和非人道工作环境;1908年3月8日,美国纽约女工游行提出了争取选举权、禁止使用童工。这些口号直到今天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910年,在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上,著名共产主义战士克拉拉.蔡特金倡议设立国际劳动妇女节,这就是三八妇女节的由来。

从以上分析看出,妇女地位和权利经历了从高到低,从低又恢复提高,归根到底是由女性的经济地位变化所决定的,同时又受到了长期的封建礼教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非常重视妇女的解放和权益保护。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仅仅半年,我们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而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才颁布。在第一部婚姻法中,明确废除包办婚姻、强迫婚姻、废除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利的旧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

1992年10月1日,我国又专门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我国北京举行,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说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权益有哪些具体的特殊保护。

(一)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

1、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裁员)

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即使到期)在可延长近两年时间。

2、为了保护女性健康,法律对女性的劳动强度做限制性的保护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对女性产假时间和产假待遇做了详细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1、对妇女婚姻权利的保护 表现: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现在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减少,注意的是反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反对子女结婚或者离婚,采用捆绑、禁闭的手段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对男性请求离婚的时间作出限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子女抚养做了有利于女方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在财产分割上做了照顾女方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 在双方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常说的aa制的家庭,女方在生活中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中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2、对妇女家庭权利的保护 表现

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的生育权利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继承权 女儿、儿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明确破除了女儿不继承财产的陋习 

除了女儿以外,还有儿媳,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反对家庭暴力 原来的观念是家务事,他人不插手,法律对家庭暴力说不,在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可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给予处理,同时可以求助于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寻求支持,施加家庭暴力,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治安拘留;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民事责任: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对女性财产权利的保护

女性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实施的重大财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行为无效。因此大家注意了,如果谁家掌柜不经咱的同意把咱家北房出卖了、抵押了、赠与别人,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说无效。

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给予特别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对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

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出嫁女在重新取得土地之前,禁止收回其承包权。

(四)、对女性政治权利的保护

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基层村委会、居委会中必须有适当的女性名额

尤其我们看到,在我们身边的一些国家机关单位,比如我们的邻居清河县法院,女性法官的人数已经与男性法官的人数持平,并且有可能超过男性名额

三、对广大女性提出的几点要求:

1、自尊、自立 妇女同志应努力学习知识、学习技术,学习业务,争取在经济上能够独立、不依附于男性,这样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会有更大的发言权;

2、发挥女性的优势,做家庭、社会和谐的构建人

在生活中,许多女性孝敬双方的父母、对生病和发生事故的丈夫不离不弃,有很多感人的故事;有一些女性,利用自己的人格力量,培养子女成才,成为受人尊敬的伟大的母亲;有些女性,巧妙地帮助丈夫改正缺点促进家庭和睦。说到这里我想起前两天收音机里讲了这么一个故事,说是有这么一个妻子,她的丈夫吸烟非常厉害,多次规劝也没有效果,这一天,丈夫下班回家,发现客厅里香烟缭绕,妻子坐在沙发上,嘴里叼着一颗烟,一边吸一边咳嗽,还呛得热泪盈眶。丈夫过来一把就把烟夺过来,说“你这是干什么呀?”妻子说了这么几句话,她说“我看了相关的研究,说是人每吸一颗烟,寿命减少三分钟,你每天吸两包烟,算起来你的寿命已经减了很多了,到时候你不在了,我一个人也没有希望了,所以从今天开始,我决心吸烟,并且一定要多吸,争取尽快赶上你”,丈夫听后,非常愧疚,把家里的烟拿出来,统统扔进垃圾桶,并发誓不再吸烟,从此还真的把烟给戒掉了。这个故事呢我感觉这个妻子很聪明,她不但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还没有得罪丈夫,反而让丈夫心存感激。当然我不是让大家都去效仿,而是说处理家庭关系的时候需要一些技巧,我们能够受到一些启发。

3、对于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和现象,要勇于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依法维权抗争。

对于侵害女性劳动权利的,要敢于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对家庭暴力,要敢于求助,对其他侵害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要敢于依法起诉。

4、自觉学法、守法,做社会文明、社会和谐的带头人。

我希望有一天,我们国家会出现更多的女省长、女总理、甚至女性完全可能担任国家主席。

我今天就和大家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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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特殊权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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