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妇幼权益 > 其他权益 > 妇女特殊权益 > 婚姻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婚姻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发表时间:2016-09-20 浏览次数:147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对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第40条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

  第42条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婚姻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妇女特殊权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