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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发表时间:2013-01-19 浏览次数:174

【案情介绍】

王进(男)和李霞(女)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霞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家人和朋友轮番劝解,两人仍互不相让。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霞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进认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霞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王进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李霞,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李霞则认为,自己擅自流产是因为与王进之间感情不和,对与他共同抚育孩子丧失了信心,且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生育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丈夫王进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霞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进生育权的伤害,王进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能够待以实现,驳回了王进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根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王进与李霞同样享有生育权和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权益。李霞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选择“不生育权利”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

【法律提示】

这其实是两个权利冲突下的一种价值取舍,在冲突下,要优先保护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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