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案情链接:
赵某与何某结婚两年,赵某为一名舞蹈演员,为了尽可能延长舞蹈生涯,双方采取了必要的避孕手段,赵某一直没有怀孕生育。2007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舞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终止妊娠,并在未通知何某的情况下自行到医院实施手术。何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何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赵某擅自终止妊娠,对自己的生育权构成侵害为由,要求赵某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律师解析:
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的司法裁判,多数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以妻子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为由,判决驳回丈夫的索赔请求。其依据主要是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先于谁的问题。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是为了对抗将生育视为已婚妇女所负担的主要义务的传统生育观念。
通过上述的分析,对于先前的案例就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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