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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生育权纠纷案审结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8

法院判决书中说: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随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玉明(化名)、杨丽娟(化名)生育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今天下发,宣告了这起长达5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圆满

结案。两级法院均判决索要生育权的王玉明败诉。

一纸怀胎生育保证书引出纠纷

现年47岁的王玉明系南阳市方城县某乡政府机关党工委书记,2000年2月,他与现年24岁的杨丽娟认识,并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间,杨丽娟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两人协商去堕胎。但年龄已偏大的丈夫多个心眼,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她去,如执意要去,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8万元。于是,杨丽娟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2000年8月10日”的字条,随后杨丽娟作了人流手术。但是,杨丽娟此后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玉明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法院受理后即向原告王玉明下发了预交请求赔偿78500元诉讼费用通知,但王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

杨丽娟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上当受骗,便外出打工至今。因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未建立夫妻感情何谈怀孕和生儿育女?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该法的曲解。原告只强调自己生育的权利,却忘掉了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原告要求她生育无依据。她也没有给原告立字据,即使有也是无效违法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她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玉明的诉讼请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惹争议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一种男女共享且需要特定男女相互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具有双向性和相对独立性。生育权的实现受着多种因素的制约,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生育均可造成对相对方的侵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原告王玉明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胎生子,但被告当庭却表示不愿生育,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因被告不予协助而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因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该项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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