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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丈夫同意擅自流产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44

张丽(化名)一直与公婆的关系不好,在一次和婆婆吵架之后,冲动之下,怀孕4个月的张丽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张丽的丈夫王军(化名)得知后,为妻子擅自人流的行为非常气愤,认为张丽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使其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侵犯他的生育权了。

那么,张丽的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了么?

律师回答:

本案中的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做人工流产,其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理由是: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显而易见,这里的“公民”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

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人流,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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