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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计生委讨二胎生育权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52

自认为符合“生二胎”条件,但申请生育二胎被拒,大兴居民常先生将大兴区计生委诉至大兴法院。昨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居民

一兄无子,一姐已生育

常先生称,他今年35岁,妻子32岁,二人1997年结婚,2001年生有一女孩。常先生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哥哥因有残疾未婚,也未收养子女;姐姐已婚并生育。

常先生表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他认为自己符合生二胎条件,今年6月,他向大兴区计生委申请生育二胎。但被告知,姐姐已婚并生育的,不符合生二胎条件,不予许可。

计生委

“兄弟”规定指有兄弟无姐妹

大兴区计生委代理人称,北京市计生委《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规定,“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中的“兄弟”,指“只有兄弟没有姐妹”,而常先生有个姐姐,已婚并生育,所以常先生的条件不能生二胎。

对此,常先生称,“兄弟”是指家庭中同辈男性的关系,与是否有姐妹无关。

常先生表示,他只是讨要生育二胎的权利,即使计生委同意他生育,他也不一定会生,但不能剥夺他的权利。

此案未当庭宣判。

■ 律师说法

“法条应按 常识理解”

昨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舰认为,法条应按常识理解,常先生的理解更合常理。但根据惯例,当事人与行政部门对该条例理解有偏差,应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他称,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应由制定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政府解释,但按现在的惯例,地方性法规应由人大常委会解释。

不过,如果法院判决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解释,大兴法院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直接判决。

(记者王殿学 王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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