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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出离婚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58

王先生与郭女士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开始一家人生活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后来因郭女士想要一亲生子,而王先生以年龄大为由不愿意生育,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夫妻间时常为生孩子一事发生争吵,以至郭女士闻出走,双方分居达半年之久。2009年6月,郭女士以丈夫不同意生育,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愿意生育,郭某以其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提出离婚,缺乏法律依据。王某不同意离婚,也希望双方和好。郭某并未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但如何保障其实现,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一权利执行起来难。法律若对夫妻一方生育权强行保护,那势必是对另一方权利的剥夺。

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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