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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两次做人流 丈夫欲讨生育权遇法律难题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15

妻子两次怀孕,两次背着丈夫做了人流手术。18日,哈市市民张勇(化名)以讨要男性生育权为由欲状告妻子,让她履行生育义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男性生育权被侵犯的现象并不少见,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虽然强化了男性生育权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男性以妻子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妻子两次人流 丈夫欲讨“生育权”

“生孩子不是一个人的事,怎么她说做流产就做呢?而且事先从来不和我商量,就私自去了,这已经是第二次了。我没有别的意思,也不想和她离婚,我就想通过法律渠道,让我妻子给我生个孩子。”18日,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接待了哈市市民张勇(化名)。张勇表示,作为丈夫,他准备将妻子起诉到法院,向她讨要生育权,履行妻子的生育义务。当日,记者赶到律师所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张勇向记者介绍,他今年32岁,是哈市某事业单位的司机。2000年,经人介绍,他和现在的妻子肖玲(化名)结婚了,妻子是哈市某银行的记账员。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关于是否要小孩的问题,妻子对他说过,不想这么年轻就被孩子、家庭拖累,所以暂时不想要。

“最开始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顺其自然,如果怀孕,就生下来,但妻子一再坚持,没办法,我就答应了,并采取了避孕措施。”张勇说:“没想到,过了一年多,抱孙子心切的父母向我们提出了意见,责问为啥不要小孩。面对这个问题,我只能解释工作太忙。没时间照顾,可父母总是念叨。只要我一到父母家,没说几句话,保准就联系要到孩子的事。”

张勇对记者说,随着时间越来越长,看到周围其他的朋友同事等都要了小孩,再加上总面对一些狐疑的目光,他有些受不住了,于是就和妻子商量,可妻子仍然不同意。说怕生完小孩后影响身材,更怕日后束缚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偷着在避孕工具上作了手脚,2003年9月,小玲怀孕了。没想到她竟然没和我商量,私自到医院堕了胎,当时我们俩大吵了一架。让我想不到的是,今年2月,她又怀孕了,可是她又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为这事,我母亲气得大病了一场。”

当日,记者以律师的身份打通了张勇妻子肖玲的电话,肖玲在电话中听到张勇准备起诉她的消息后,感觉很惊愕。她说:“妻子也不是生育工具,他想生就生,(他)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反正我没有对不起他。”随后便挂了电话。

据悉,段律师目前已经将诉讼材料递交到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丈夫不用签字妻子就可堕胎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尽管怀孕生子是双方的事,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妻子到医院堕胎,在丈夫不在场、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就可施行手术。

20日,记者来到哈市南岗区一家综合性医院,据该院妇产科一位护士长向记者介绍,怀孕妇女来堕胎,不一定由丈夫陪同,亲属或朋友等都可。因为堕胎属于个人隐私,医院对于怀孕妇女的婚姻等其他状况并不过问,而且现在也没有明文规定妻子做人流必须要由丈夫签字。

对此,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爱丽认为,对于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从保护女性和保障孩子的种种权益看,完全应由女方自主决定孩子的去留问题。婚内的生育权问题,应与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区分开,以保障男子生育权不受侵害。然而给予男子生育权,并不等于丈夫在法律上就有对胎儿的处置权。如果丈夫有处置权,医生为妇女做人流时,就必须男方在场、并得到男方的签字同意。但若是女方谎称自己未婚先孕,人流手术未征得丈夫同意就做了,那么医院就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医院对来做人流的妇女,要求出具结婚证,那么,那些未婚先孕的女性,可能就不愿意到医院来做人流了,她们会到街上非法医疗机构去做人流,这部分女性的生殖健康,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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