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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93

夫妻双方除共同享有生育权以外,彼此还是相对独立的自然人,尽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夫妻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协调的,但由于权利最终表现的是利益性,夫妻的意志并不总是那么协商一致,于是生育权的冲突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笔者在参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夫妻生育权冲突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生育,而另一方不同意。

如南阳市方城县的王玉明在妻子杨丽娟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的情况下,两人协商去堕胎,但丈夫提出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她去,如执意要去,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但是,杨丽娟堕胎后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王玉明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

如新婚夫妇赵军林和张琴琴,领取准生证后开始了孕育新生命的征程。然而,就在丈夫怀着期盼的心情等待孩子降临人间之时,妻子到医院偷偷实施了堕胎手术。曾经温馨的家庭骤起巨浪,愤怒的丈夫走上法庭 ,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妻子索讨侵犯其生育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县法院对丈夫的生育权侵权诉讼请求未予认可 ,最后以调解了结此案。

3、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

广州一男士因经济原因不愿要孩子,但29岁的妻子担心年纪过大生育困难且不忍心让父母失望,急于当上了“准妈妈”。她表示,如果丈夫坚决不肯要这个孩子,她决定自己把这个孩子养大。

4、当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

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

5、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生育侵害另一方的生育权。

陈强、徐花原本是对恩爱的夫妻。丈夫在泉州德化县城关打工,妻子因患眼疾留在家中照料家务。由于妻子与房东苏伟日久生情,进而发生性关系,徐花发现自己怀孕。2005年11月,产前检查中发现徐花身染梅毒,但此时来不及打胎,后产下女儿徐艳。当陈强得知徐花染上梅毒,怀疑女儿不是他的,于是停止支付徐艳的抚养费用。徐花没办法,要求作为生父的苏伟支付徐艳的生活费。苏伟拒付后,徐花起诉到法院,2007年2月9日,德化法院作出判决,经作亲子鉴定确认徐艳系徐花与苏伟的非婚生女;徐艳由徐花抚养,苏伟平均每月支付给徐艳抚育费3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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