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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育权之探析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1

论文提要:生育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从自然权利逐渐转变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我国对此却无具体的规定,近年来发生的众多生育权纠纷案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研究这些问题,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生育权冲突。本文笔者从生育权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生育权的性质、主体和内容,总结生育权的定义,并在分析归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几种情形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四点解决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生育不仅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生育方式的多样化,生育权也从最初的一项自然权利逐步转变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近年来生育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而我国关于生育权的立法相对滞后,学界的研究分歧也比较大。究竟什么是生育权?谁享有生育权?生育权冲突应当如何解决?这些生育权最基本的问题,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研究这些问题,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生育权冲突。本文从生育权的概念入手,分析生育权的性质、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目前存在的较多夫妻生育权冲突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对生育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意义和帮助。

二、生育权的概念

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目前主要的观点有:(1)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3)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女,不论婚否,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从上述几种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的概念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为学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第一,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第二,生育权到底应该由哪些人享有?妇女、已婚夫妻抑或任何人?第三,生育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胎儿是双方共有的,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其命运:生育、不生育还是放弃生育。在法律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度,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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