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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处理 ——管某生与薛某离婚案 关键词: 生育权生育义务解除婚姻关系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5月10日 【原告】管某生 【被告】薛某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双方彼此承担生育的义务,一方拒绝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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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即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妇女一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的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努力才能实现。只要妻子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就将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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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有哪些
网友咨询:律师你好,请问公民的生育权有哪些? 运城律师 为你介绍: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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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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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5日,朱桂君未经叶光明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光明认为朱桂君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桂君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桂君称,流产是因为与叶光明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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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霞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家人和朋友轮番劝解,两人仍互不相让。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霞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进认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霞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王进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李霞,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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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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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中说: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随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玉明(化名)、杨丽娟(化名)生育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今天下发,宣告了这起长达5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圆满 结案。两级法院均判决索要生育权的王玉明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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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愿生孩子私自堕胎男方真能得到司法救助吗?流产手术须经男方签字才可进行是否有法可依?记者从方方面面得到了不同的回答。 1 丈夫签字,等于给医院加了道“保险” 据医院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有不少丈夫再遇上妻子做人工流产未与自己商量,便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追究妻子及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而医院认为,有丈夫签字,就等于给医院加了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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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自己生子,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日前,一起长达数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在河南南阳审结,两级法院判决索要生育权的丈夫败诉。 据了解,今年47岁的王明(化名)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丽(化名)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丽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她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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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2日,王××在首胎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未告诉丈夫李×,而在兄嫂陪同下到江苏省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要求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并书面声明:“因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王××于当日下午人住医院,经术前检查未发现胎儿异常,下午3时30分,医院对王××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术后王××与原告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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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2006年6月30日,被告在与婆婆发生争吵后,离家到其姐姐家居住。2006年7月5日,被告将腹中怀孕35周的胎儿进行了产化流产手术。被告在做流产之前,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证明,当时街道工作人员曾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因工作繁忙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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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与其妻结婚已 n 年,总想生孩子以断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念头,其妻以生孩子影响事业、不愿做生育工具为由,拒绝与男方合作完成生孩子事宜。男方为了生育权求助法律,希望讨个说法。 对于男方的求助有三种不同的建议: 第一种是,我国婚姻法明确就女方的生育权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据此女方选择不生育是不应该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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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 丈夫获得赔偿 应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 应城网讯(记者郑毅通讯员殷三中)因嫌丈夫和公婆对自己长期缺乏关心和照顾,陈某一气之下,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25日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陈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判决生效。 陈某与曹某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外出到深圳和武汉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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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育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慎研究作出判决:刘某作为妻子,其自行引产及引产意图是不道德的,其行为给赵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但鉴于刘某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对赵某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生育权纠纷案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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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也是社会延续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生育权面前,男女平等,法律应该保证公平正义,合理平等的维护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科学的理由,不应拒绝,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已侵害了被告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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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生理缺陷不孕 夫求生育权诉离 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丈夫为追求生育权,便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4月2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朱某和刘某花解除婚姻关系。 刘某花与朱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3月结婚。婚后一年多,刘某花未能生育。颇想做父母的小夫妻俩均猜测对方有生理缺陷,为此常发生争执。后通过医院检查发现,刘某花有生理缺陷,怀孕困难,而朱某不存在生育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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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妻子有权拒绝生育吗
现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女性在工作中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生与不生,到底谁说了算?妻子拒绝十月怀胎,丈夫只能无可奈何吗? 张丽(化名)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年近四十却始终没有生育的计划。身为张丽的丈夫,李光明(化名)很着急,尤其是看到朋友们活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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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与公婆的关系不好,在一次和婆婆吵架之后,冲动之下,怀孕4个月的张丽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张丽的丈夫王军(化名)得知后,为妻子擅自人流的行为非常气愤,认为张丽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使其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侵犯他的生育权了。 那么,张丽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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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为符合“生二胎”条件,但申请生育二胎被拒,大兴居民常先生将大兴区计生委诉至大兴法院。昨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居民 一兄无子,一姐已生育 常先生称,他今年35岁,妻子32岁,二人1997年结婚,2001年生有一女孩。常先生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哥哥因有残疾未婚,也未收养子女;姐姐已婚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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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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