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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独生子女的标准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4-05-12 浏览次数:72

界定独生子女的标准是什么

普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独生子女父母是指《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实施之日(1979 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之日子女年龄未超过14周岁),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在丧偶、离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再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或丧偶时)依法由其抚养,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由对方抚养,双方再婚后不再生育并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前双方或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未由其抚养,现家庭无子女,不再生育并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双方离婚(丧偶)重组家庭,各带有一个孩子,先退休后重组家庭的,可享受计生奖励政策;先重组家庭后退休的,不享受此政策。

如何补办《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可凭以前办该证的审批手续或在双方单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待遇的相关记录到计生部门补办。还可申请所在企业(已破产、改制清算完毕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主管部门确认后到计生部门办理。以前未办过《独生子女证》,女方年龄已超过49岁的不得补办。

此外,符合政策、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申报工作仍由原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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