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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13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2月起将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区财政解决,为规范该保健费发放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从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必须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计生管理与服务,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按时查环查孕,并与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

三、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在花都区内而不在同一镇(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

四、父母一方户口不在花都区内的,只发给户口在我区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五、父母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六、一方有工作单位而另一方属城镇无业居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

七、父母双方去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八、父母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

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

十、城镇无业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应立即终止发放该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并负责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十一、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街)计生办负责发放(具体领取时间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区财政实报实销。镇(街)计生办需在每个季度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的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应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后报区财政局拨款;

十二、镇(街)计生办要认真做好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统计、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如在发放过程中发现工作失职的,追究失职人员及分管计生工作领导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2005年2月起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周岁止,2005年2月前的不再补发)。2005年2月至 2007年3月应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镇(街)在4月30日前将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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