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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有规定
发表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250

 长征居委会居民宋先生反映,自己是失业人员,他的孩子是2003年出生的,但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从2005年起开始发放的。宋先生想知道,为什么不是从2003年开始发放?

记者就此采访了环翠区计划生育局。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介绍,《威海市环翠区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中规定,由就业转失业并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有原从业单位的记载)且尚未再就业的人员、实行档案托管并持有关证明且尚未再就业的人员,其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时间是:取其户口初次进入市区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发、《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签发三个时间最晚的日期,从该日期的当月起计算,对期间再就业的时间段予以扣除。

对未就过业(无业)并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无原从业单位的记载)的人员、未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未就业的人员,其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日期从2005年度开始。根据宋先生的实际情况,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从2005年度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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