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对计划生育户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提高计划生育户的社会经济地位,确保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落实率达到100%,现就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按照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属于应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对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从夫妇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二、资金来源
(一)县、乡两级按应发放数额4:6的比例分担;
(二)县级分担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乡级分担部分,由乡级财政全额纳入预算。
三、资金管理办法
(一)县、乡两级均应在财政部门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基金专户,县、乡两级筹措的资金全部存入专项基金专户。
(二)县级分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乡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基金专户。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基金,各乡镇必须及时足额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弄虚作假和落实不到位的,除追究乡镇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对所在乡镇实行“一票否决”。
四、资金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计生办凭一孩夫妇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进行发放,每两个月随村单月康检日发放一次。
(二)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开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到子女满14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申请领取二孩生育指标的一孩夫妇,首先应退回过去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从领取二孩生育证起终止领取奖励费。
(三)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违犯计生政策超生的,除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收回过去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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