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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杨成庄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484

杨成庄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相关规定

为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做如下规定:

1、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由乡政府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每人5元),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乡政府只承担农业户口一方的发放金额。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离婚以及被判刑者,独生子女奖励费由抚养子女一方领取5元。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当年无故不领,不予补发。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在办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手续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实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金额的120%退回发放单位。

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反规定生育的,在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按实际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金额的150%退回发放单位。

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一方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孕检。对无故不参加的视为违约,漏查一次扣发独生子女费二十元。

9、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由乡政府、乡计生办派专人负责入村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

10、每半年由乡计生办负责验证,并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到乡计生办办理验证手续。

1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费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从领证的次月开始计发。

杨成庄乡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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