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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和报销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374

局机关各处室:

经2008年10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和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正式在编职工(含挂靠、代管单位)18岁以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发放医药费和报销医药费。

二、机关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按照原规定,每年发放800元医药费,届时打入职工工资卡。

三、除发放800元医药费外,根据职工子女看病花费较大的实际,规定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每年可以报销3000元(含800元)医药费。具体报销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报销的需在12月20日之前报销完毕。满足800元药费单据之后即可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是3000元,超过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职工独生子女发生的医药费单据,由人事处负责人和机关分管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报销医药费的规定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职工独生子女在2008年可以报销1500元(含800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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