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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279

8月10日,县委办、县府办以平办发[2006]46号文下发了<<关于依法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方便读者,摘要如下: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育(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独生子女

1.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

2.父母生育了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lt;/p>

3.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

4.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滿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6.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的途径

1.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2.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3.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4.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支付;

5.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支付;

6.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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