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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和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505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和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推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2〕7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现将全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和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时间:发放渠道和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起。

二、发放标准:凡具有本区户籍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

三、发放渠道:

(一)有用工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发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包括无业城镇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停薪留职、待岗、内退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单位发给。

六个月以上临时工、合同工,用工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视同本单位职工全额发给。

(二)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工商部门发给。

(三)无用工单位的农村居民(包括无业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按以下规定:

1.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20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调整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发给。

四、我区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2007年1月1日起按上述渠道执行,2006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予以解决)

五、本办法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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