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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发表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359

一、独生子女奖励费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指在奖励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发给,至子女十四周岁止。但发放时间不超过十年,以前不补发。

3、独生子女全年奖励10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配偶一方是农业户口的,由其配偶单位全额发给,并按象政发[93]5号文件精神,将奖励费转入独生子女婚嫁金保险。 (摘自象计生[90]11号、象财政[90]124号文件)

二、托儿费

根据甬财事[94]590号,县物价局、财政局象价[95]6号文件精神:凡三足岁以下的独生子女雇人抚养(夫妻一方自带者不予发放),每月可享受50元托儿费补助,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但在产假期间不得享受,同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不得享受托儿费补助

(1)超过三周岁的独生子女;

(2)三足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已享受一年产假者;

(3)已入托儿所(班)者。

三、保育费

凡超过三足岁的独生子女,不管入民办或公办幼儿园、托儿所,都可按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保育费标准补助,每学期补助:小小班220元、小班200元、中班180元、大班160元。其中保育费补助须凭象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未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收取的保育费,不预发放保育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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