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妇幼权益 > 计划生育政策 > 独生子女 > 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相关政策文件
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相关政策文件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70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例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独生子女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