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要加强领导,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兑现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将好事办好,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要详细摸底调查,搞好预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对象,并对未来几年的情况搞好预测,为有关部门提供预算和预测依据。
三是要按奖励资金来源采取各种措施,落实资金的支付渠道,确保奖励资金落到实处。城镇达到60周岁无单位和已经“买断工龄”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城区(双阳区除外)由区财政负担,县(市)及双阳区由市和县(市)及双阳区财政各负担50%(市里只承担2004年及以前符合条件的)。奖励费企业计入成本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四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奖励费发放管理制度。要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对象与标准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和吉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及长春市计生委印发的奖励费发放流程规定的奖励费支付办法进行办理,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填写奖励申报表、单位审核、单位或社区公示、建立管理档案等程序进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4年内分期支付,也可按缓急程度分批支付,优先考虑相对年龄大的或者相对生活比较困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费由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无单位和“买断工龄”的奖励对象奖励费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发放,奖励对象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补发。
五是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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