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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出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36

2009年12月25日,广东省政府第11届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和《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标志着该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和新成效,是利益导向——广东模式的进一步提升。

新政策采取“一揽子”解决的方案,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2009年1月1日之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人群和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兑现计生奖励的人群分开处理。《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至其身故为止。奖励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并由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代为发放。《处理意见》将无单位城镇居民纳入奖励范围,规定了统一的奖励标准,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历年拖欠问题,突出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为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新政策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拖欠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无单位人员,统一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新奖励政策具有如下突出特点:(一)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同时将无单位人员纳入历史问题的解决方案,直接受益人群近9万人,实现城镇居民全覆盖。(二)奖励数额增幅高,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较以前增幅达一倍多;全省解决现实问题每年新增奖励资金过亿并逐年递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共需投入14亿元,资金投入规模巨大。(三)奖励标准、发放方式等与农村计生奖励相一致,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人,实现城乡统筹。(四)现实和历史遗留问题一揽子解决,不留隐患;(五)《奖励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处理意见》将无单位人员,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和单位已不存在或无能力支付的奖励金也交由户籍地财政负担,是这次奖励政策的一大亮点。

新奖励政策使省级层面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更加完备;进一步彰显了利益导向机制的民本思想;标志着城乡一体的激励导向机制基本形成;推动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广东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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