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 证 须 知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程序和可以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
——办理条件
根据《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辖区户籍公民,且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即《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 不含双胞胎、多胞胎 ) 的;2.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3.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4.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办理程序
(一)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1.户籍证明(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丧偶证明);3.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4.节育证明;5.子女1寸证件照片2张。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所在县、区(市)人口计生局并代为办证。
(三)县、区(市)人口计生局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办理《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并于20日内送达。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光荣证》,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返还一份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依法兑现有关奖励优惠待遇。
——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和优惠待遇:1.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3.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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