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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独生子女费征收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273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第三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下列优待: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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