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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妇女展示美丽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4-01-08 浏览次数:402

保护妇女权益就是保护文明社会的圣洁

捍卫妇女展示美丽的权利

——论《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击性搔扰

贺永德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们在崇尚美丽中,诸如赞美自己伟大的祖国,喻之为美丽而慈祥的母亲;毛泽东主席在《咏梅》中把迎风傲雪盛开更见艳丽的腊梅比着坚强俊俏的姑娘;人们欣赏或禁忌美色,在很大程度上专指针对美女;现代社会的人们甚至看一座城市美与不美,也要看美女多与否。女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美丽的象征。

在漫长达至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历代的反动剥削者们总是把妇女特有的美丽作为可以肆意掠夺与侵占、践踏与摧残的财物,而美丽的真正拥有者(妇女)却不能自主地支配美丽。瞧!他们为实现其不人性的霸占欲,不惜以扼杀人的自然属性为手段,推行禁欲主义以麻痹人民,以封建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制定清规戒律,扼制人民对美丽的探求,要求妇女“笑不动唇,行不动裙”,什么“养女莫教歌与舞”,“女子无才便是德”之类,意在不允许广大公众知晓女性的美丽,也不能让她们自己知道。而他们对其霸占的三妻四妾、三宫七十二院,则要求竭尽姿情纵欲,甚至荒淫无度,以适应其腐朽糜烂的生活。

到了当今人权与法治并行的时代,广大妇女开始享有可以美丽和展示美丽的权利,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撑起了半边天。然而,仍有那么少数封建剥削者的世代子孙尤存,他们对喜好的美丽不是付诸尊重与爱护,而是以付诸糟蹋而痛快,已成为文明社会里的一群臭虫。例如,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便是其中之一。

一、罪恶的性骚扰

1998年,美国总统克灵顿在办公室里对其女职员进行性骚扰被控诉,居然没有受到法律足够的制裁,成为全世界众人皆知的丑闻。这无疑给这个在全世界到处标榜人权与法制的美国扇了一记响亮的耳光。

在我国,许多地方也都发生过追求低级趣味的男子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事件,他们大多利用与妇女进行社交接触的机会“见缝插针”地实施。有正义感的人批评了他,他还恬不知耻地说“只想找个机会碰女人一下,过把瘾,还不属于性骚扰。”

那么,什么是性骚扰呢?对妇女的调戏、猥亵、侮辱等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性骚扰?什么情况下不构成?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更没有明确的解释。2005年8月28日,新颁布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妇权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仍然没有解决性骚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问题。

《妇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行为人(侵权行为人)应具体承担什么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同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只字未提;现行民法中也同样未见其影子。在韩、美等国,将性骚扰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须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的立法、司法与他们相比,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落后与缺憾!

笔者一孔之见: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是指行为人在性意念的驱动下,出于对女性的喜好,而故意以有损妇女人格的手段对其身体实施的性触动行为。比如借机对妇女胸部、大腿、臀部等性敏感部位进行抚摸、挤压,以性语言、动作进行性挑逗等。这种行为不是出于其对那妇女有爱情,而是为满足临时冲动而萌生的浅表层次的性要求。这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力地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妇女的性骚扰与猥亵妇女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其共同点:都是在其不健康的性意念驱动下实施的侵犯妇女人格尊严权的行为,采用的具体手段往往有共同性。但也有区别:前者是为追求性刺激,在受害妇女被其 “征服”后,则向着性行为方向发展,有的“被征服者”成了行为人的情妇;而后者则没有性行为的追求目标,只是以践踏妇女人格以取乐。

对妇女的性骚扰与强奸妇女也有共性又有区别。其共性是:都是在非法的性要求下,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实施的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其区别是:前者未必以性行为的得逞为追求目标,通常会因受害人的反抗或第三人的制止而停止,未必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后者则以发生性行为作为追求目标,采用强迫或者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当然的犯罪行为。

然而,对妇女的性骚扰比起强奸妇女、猥亵妇女具有更难根治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因主要在于它为受害妇女造成的伤害是不直观的,不易受到人们的警觉与支持,法律很难对侵权人进行有效地打击。具体体现:在其一,举证艰难。侵权人通常会利用没有第三人在场时假借工作、业务关系突然实施,一般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也没有留下痕迹物证。若有人闻讯起来,侵权人往往会提前收敛而矢口否认;许多现场目击者都念及侵权人是其上司不敢得罪,有的被侵权妇女明明多次被侵犯,又见侵权人侵犯自己的同事、姐妹,也因顾及自己的面子而不愿作证。受害人大多苦于没有证据确凿,又见有形损失不大,只好放弃。这样,侵权人就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励。其二,为受害人心灵造成严重的创伤。凡正直贤德的妇女,都厌恶性骚扰,但基于法制不健全的原因,有冤无处可申的多之广也。有不少人长期没完没了地受到权势者的性骚扰,敢怒而不敢言。比如,某办公室秘书三年多来上百次地受到上司的性骚扰而无处讨说公道,内心十分痛苦,精神都快崩溃了。其三,世俗的偏见使她们难以申冤。实践中,确有个别受害妇女勇敢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做人的尊严,可惜大多未战先挫。许多满脑子世俗传统偏见的人们就沸沸扬扬地地评论:“总是因为你(指受害者)勾引他,他才会对你动手动脚地嘛!”“你自己穿得那么短少,是什么意思?”“她的那一对眼睛长得好勾人嘛,还怪人家,苍蝇不钉无缝的鸡蛋”, “她这个小骚货这回没有得到好处了,就反咬上司一口了,”这些善良的人们和不善良的人们不但不同情和支持受害者,反而竟以莫须有的罪名声讨受害者。侵权人就“顺天而行”、“巧借东风”,把自己的罪孽洗刷得一干二净,精湛地告诉世人:“是因为她穿得太暴露了。”有的受害者投诉了,被其丈夫知道其曾被别的男人性骚扰过,居然不假思索地提出了离婚。按照这种男人的逻辑,要妻子与他人偷情而永远让他蒙在鼓里才是纯洁的。还有几个受害者敢于投诉?痛不欲生曾寻求自杀的事已有所闻。其四,法律的制裁力度太小。迄今为止,我国少见因性骚扰而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法律空白也是一个原因,没有一条规定是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如前所引《妇权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也就这样笼而统之、粗略概括一下罢了。

二、侵权人的歪理邪说

笔者从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看到两个案例和一部韩国故事片《请别非礼我》,发现侵权人的辩说居然惊人的相似,如出一辙:先是百般抵赖,矢口否认;后来,在确凿证据面前,又急中生智,巧妙地将皮球踢回到受害人身上:“是她穿得太暴露了”,“她长得太漂亮了”,“她那美丽的眼睛使我情不自禁了”。瞧,多么高明的倒打一钉耙!其实,不都是千百年来历代的封建反动统治者们不把妇女当人看的歪理邪说吗?女性本身的美丽反倒成了罪过,继而成了他们违法侵权的理由了!

现在让我们来展示一下那些侵权人的丑态和肮脏的心理吧!

在我国二十年代,一些流氓看到那穿着短袖衣裙的女子的手臂,就产生许多联想,想到女人的全身,想到性行为,想到私生子,有的还蠢蠢欲动地想去捏人家一把呢!受到了鲁迅先生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到了当代,仍有这么少数人劣根毕露,比如在女打字员正在操作计算机时,他就假借工作关系把自己的身躯凑上去挤压人家的肩、臂膀;在社交场合,他就刻意找个借口与漂亮女子握手,趁机搔人家的手板心;在会议场所,他瞅准年轻漂亮的女会友,前去紧挨着坐下,故意无话找话说过不停,弄得前后左右的会友们无法听讲,几十双抗议的眼睛在斜视着他,他全然不顾;在商场里,在大街上,看到年轻漂亮,穿着短少的女子,他的眼睛就简直是不够用,一会儿目不转睛地看一个,一会儿应接不暇地看了一批又一批,差点儿拌倒了,有的人钱包被扒手趁机偷去了,不但不吸取教训,反倒怪人家长得太漂亮了,穿得太暴露了。有个咸猪手酒后吐真言:“我见一女子,大腿那样白嫩,我真想去摸她两把呢!”殊不知,我国革命的文学家茅盾先生说过:“好汉看一眼,劣汉看了不转眼”!民间谚语说:“只准看,不准摸。”依美学家的行话说:“别让你那脏手玷污了美丽的圣洁,那并不只是属于你的。”

三、法律保护与制裁应当更有力度

广大受害妇女和富有正义感的人们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终于盼来了新的《妇权法》的出台,使维权者们同侵权者作斗争有了一面鲜红的旗职。目前以《妇权法》为特别法(又是基本法)为依据,保护女女权益,对在该法中规定不明确的,不便操作的,尚需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追究侵权者民事法律责任的准绳。

笔者建议:完善证据制度,把侵权人留在受害人身上的指纹、唇印等痕迹作为物证;健全司法鉴定制度,为受害人保全痕迹物证;放宽对受害人的认证条件要求,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举证不再感到苛刻。该法又规定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请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无相应的规定,到底侵权人该受到什么样的行政法律责任?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呼吁尽快修改制定具体的处罚法条。若真的严重到了符合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也没有关于性骚扰罪的规定,呼吁尽快补充立法,规定具体的处刑幅度,以形成完善、有机、高效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四、捍卫展示美丽的权利

韩片《请别非礼我》的主人公郑美燕在法庭上慷慨陈词道:“感谢上帝,感谢我的父母造就了我这幅漂亮的脸蛋和身材。我穿超短裙、迷你裙上班,是为了把美丽带给我的单位和同事们;我工作主动热情,有礼貌,是为了建立和谐的上下级、同事关系,带给大家以美的感受。而绝非为了招来不尊重和践踏!只有法律才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建立没有性骚扰的社会。”话音未落,就获得了广大旁听群众热烈掌声。

她无愧于这阵阵掌声,她无愧于这经久不息的赞扬!她不是因为好看才美丽,而是因为美丽才好看!她不是因为能说会道才得到掌声,而是因为美得有尊严才得到了普遍的尊敬!

我慨叹:这个世界需要美丽来装点,以铸就得更加美丽。展示美丽是妇女的权利,对美丽的封闭和掩藏,就是对人性的扼杀,是人类的悲哀。这个世上的人民需要得到体现人的自然属性的权利,按美国女权运动的口号说得再确切一点:“我们要维护自己可以暴露的权利。”我国新的《妇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中国妇女的这种展示美丽不被侵犯、不被歧视的权利要受法律保护,这个春天的脚步离我们越陷越近了。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笔者:贺永德,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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