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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纠纷案: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50

【事故经过】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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