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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29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五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六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组织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工作;

(二)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供法律帮助;

(五)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八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教师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

(二)旷课、逃学、弃学;

(三)阅读和视听未成年人不宜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四)赌博、吸毒、盗窃;

(五)收藏、携带各类管制刀具;

(六)损坏公私财物;

(七)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

(八)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溺婴、弃婴;

(二)虐待、遗弃;

(三)歧视女性或残疾者;

(四)迫使订立婚约、早婚、换亲;

(五)未经批准而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或使在校学生停学、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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