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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26

发布部门:江苏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基金,用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 

第六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权益保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省、市、县(市、区)级不低于25%。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人民政府以及女性较多的行业和部门一般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候选人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应。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附加歧视、排斥女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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