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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85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10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1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政治权利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人身权利

第八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妇女组织的工作。

第四条   妇女应当学法、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五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人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其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妇女。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数,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基本相适应。

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加企业的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规划,在升学、培训和提拔、录用干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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