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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83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作。具体机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商业、纺织业和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

第九条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其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条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参加。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招生、毕业分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社会、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对于就学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有关减免杂费的规定执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从事做工、务农、经商等劳务。

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者缓期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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