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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护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妇幼保护法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未成年保护法、妇女保护法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权利保障,以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本案中,苗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被告对其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一旦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咨询律师: 胡骅
[妇女保护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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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护法] 家庭妇女的权益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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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⑵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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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妇女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
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知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系着每位女性的切身权益,具有重要的重要。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法条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简单来说,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那么
咨询律师: 胡骅
[妇女保护法] 最新妇女权益保护法
最新妇女权益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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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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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72条,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禁止变相体罚未成年人 据新华社电 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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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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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4年12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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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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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4月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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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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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员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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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人身权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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