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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应禁止
发表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394

性别歧视客观存在

以性别为由对女性求职者的公开歧视一般表现为区别对待,如对女性求职者提供的职位一般是技术不强、条件较差、收入低廉;或是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男性。此外,还对女性的外貌气质和年龄有多重限制,甚至将女性能否喝酒作为招聘的标准。

提案中表示,婚孕歧视也是一个重要表现,使得部分女性一旦怀孕不得不被迫“主动”离职。招聘广告的违法性没有机构审查,广告中的公开就业歧视既没有纳入工商广告审查范围,也没有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的这份提案中建议,要加大反性别歧视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还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男女平等以及禁止性别歧视的立法,定义性别歧视,尤其是就业性别歧视,要梳理其他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关系,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实施细则。

要审视和整理现有法律文件,应向人大提出制定禁止就业歧视法。还要加大反就业歧视的执法和司法力度,首先从政府机关入手,杜绝各种各样的公务员招录歧视,要明确政府的反歧视责任。构建禁止性别歧视的专门监督机制,并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广告审查范围和诉讼案由也必须要纳入反性别歧视这块内容。

设立反性别歧视监管机构

谢正观委员提出,女大学生和同班或同届男生相比,谋职时间较长,工作单位相对较差,薪金待遇相对较低。

在完善政策法规方面,他提出,通过女性职工生育和哺乳期工资支付方式的改革,建立女职工生育基金的补偿制度及相应的保障体系,加大国家投入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解除企业不愿聘请女大学生的后顾之忧。

谢正观委员认为,可以在原先的法律基础上另订实施细则,对那些不愿雇佣女大学生的用人单位,强行规定其女性雇员的保障名额比例,并设立监管机构,监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问题,及时处理各种性别歧视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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