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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女性就业] 女性就业保护的标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就是对女性就业的重要保护。同时,因为法律法规明确了不适宜女性就业的行业、岗位,就等于标示其它行业及相关岗位必须招收女性。 此举对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可谓一举两得,既不但避免了不适宜女性就业岗位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同时又明确了其它行业及相关单位必须招收女性。无疑这对保护女性就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咨询律师: 胡骅
从政府机关入手,杜绝各种各样的公务员招录歧视,要明确政府的反歧视责任。构建禁止性别歧视的专门监督机制,并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广告审查范围和诉讼案由也必须要纳入反性别歧视这块内容。 设立反性别歧视监管机构 谢正观委员提出,女大学生和同班或同届男生相比,谋职时间较长,工作单位相对较差,薪金待遇相对较低。
咨询律师: 胡骅
[女性就业] 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别是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尤为不力,重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外资企业、私有企业疏于监管,特别是对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对这些企业违反用工权制度漠然置之,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使得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缺乏力度。尽管我国有保护女性工作的法律条例,但不包括完善的执行机制。许多女性在遭到性别歧视后,尽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咨询律师: 胡骅
[女性就业] 女性就业的弱点有哪些
女性在就业问题上,虽然具备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在求职择业时应注意克服。 (1)依赖心理。依赖心理是女性缺乏自立意识和自主能力的表现。在求职问题上,女生对学校、家长的依赖心理,会使其产生“反正学校得给我分配工作”,“反正父母得给我想办法”的念头、从而表现为完全依靠学校、依靠家长为其谋职,甚至不敢单独去用人单位面谈、面试,也不敢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有信访中,配偶有外遇、遭遇家庭暴力与就业歧视这三种投诉最多,可以说这三个问题已成为当前妇女最头疼的问题。”据市妇联有关负责人透露,2009年全年共接到信访案件3995件,其中婚内家庭暴力投诉有287宗,发现配偶有外遇的投诉有572宗,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劳动纠纷投诉有495宗。虽然近年来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提高,但当她们权益受到侵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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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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