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假放假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346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
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
、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
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婚假放假的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