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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和奖励婚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08-01-13 浏览次数:95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的三天以外,增加婚假十日,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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