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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竞合
发表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320

女性职工往往面临着一个人生的关键环节,那就是生育。生育带来的是除了作为女人的独特的幸福外,也带来作为女人独有的烦劳。那就是,随着生育,面临着给公司暂停晋职加薪,甚至被公司以各种理由变相辞退。有的公司比较人性化,会按照法定的要求给予员工补偿,有的公司不仅不给补偿,甚至扣除法定的生育津贴。

有女性朋友问:

津贴由谁发放?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呢?

上海劳动律师解答:

根据上海市政府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单位无权扣除;

问:

如果社保机构支付了生育津贴,单位是否还需要发放基本工资呢或者发放多少?

上海劳动律师解答:如果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则由社保机构根据缴费基数支付;单位无需再为员工发放工资;

但是,如果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前的本人的工资,应有单位补差。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保险,则由单位按照生育前的工资如数发放。

在这里的生育津贴标准是指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法规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于2013年3月12日也首次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作者:龚玲律师

2015年2月写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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