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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假期以及能不能提早或者推迟
发表时间:2013-01-07 浏览次数:230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上述休假期,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流产的产假,都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即不得扣发工资。

各省市对产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职工享受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案例:女职工能否将产前假推迟到产后使用?

于某是一名女教师。由于开学第一个月工作任务较轻,而于某的预产期就在开学一个月以后,因此于某请校领导批准将产前假15天推后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但没得到批准。学校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于某所在学校的作法是正确的,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由于分娩给女职工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紧张和劳累,体能消耗量增大,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90天的产假。但是产假不像其他法定节日,可以考虑休息时间的整体性,因为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顺利分娩、新生婴儿的健康发育及女职工的健康,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休假,所以,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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