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妇幼权益 > 妇女劳动权益 > 产假 > 不让妇女休产假的问题
不让妇女休产假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8-06 浏览次数:12

今年国内某重点大学刚毕业的女孩“丫丫”来深圳找工作时遇到“多金”单位的蛮横“礼遇”。“丫丫”新签的雇主单位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勒令所有新进未婚育女职员,务必上交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自进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当日起,聘期的三、五年内,非特殊情况下不休产假。一时,这条新闻也得到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纷纷对光大银行的“承诺条款”表示不满,有网友认为,这条条款充分反映了女性在职场的生存状况,也有网友表示,不单是光大银行,许多企业都存在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想要改变这种现象则需要政府出台新的办法。请大家畅所欲言,说说自己的观点看法

律师观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案中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单位要求员工在三、五年内不休产假,其实是单位变相的限制了员工生育的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该单位限制女员工生育权中生育的时间,是对其人权的一种剥夺,应严格禁止。

张丽娟律师

2012-8-2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不让妇女休产假的问题”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产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0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