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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4、产假)
发表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139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常见问题:

1、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未婚已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明确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需要修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3、自然流产是属于产假,不属于病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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