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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与请假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87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正常产假是三个月,加上晚育产假三十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十五天,那这样算起来的话产假就是五个月了。那么在写产假假条的时候应该怎样写才行呢?听别人说是分两次写,一次写120天,四个月休完之后再申请难产和独生子女的产假,是这样子的吗?有点急,谢谢了!

最佳答案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子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因此,如果是晚婚、难产而又办理了《独子证》的,假期确为150天。另外,《条例》还规定,在产假期间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的,产假顺延,比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以休假7天等。

至于怎样请产假,我们认为,在尊重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可以在分娩之前请产假90天;如果发生难产,再请假15天;办理了《独子证》之后,再请增加的15天产假。当然,把办理《独子证》增加的假期和难产假加在一起申请也无不可。总的来说,计划生育方面给予的生育假期是可以累加的,充分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的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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