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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产假天数规定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332

(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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