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产假天数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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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产假天数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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